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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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汉代法律的总称。刘邦(见汉高祖刘邦)入关后,认为秦法烦苛,曾约法三章。后因三章之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从云梦秦律得知:秦本有《厩苑律》,则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到成帝时,死罪有千余条,律文及其有关部分多至百余万字。到东汉和帝时,廷尉陈宠说当时死罪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从西汉到东汉,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但都未能实现,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年,汉律包括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余篇,以及鲍昱关于嫁娶辞讼的《法比都目》,总共九百零六卷。

东汉灭亡以后,汉律开始散失。《隋书·经籍志》中已不著录晋以前的法律,可见汉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还保留着个别汉律引文,这是研究汉律的主要依据。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借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苐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沈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