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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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 medico-legal expertise),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知识,按照送检目的和要求,对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活体)、尸体及有关物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结论。这是一种法律证据,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 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从事上述检验、写出鉴定结论的人。在中国,法医学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或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应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回避)。

法医学鉴定人被指派或邀请出席法庭作证时,只限于对本案有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加以说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为了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查阅案卷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证人提出询问。

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人将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记载委托机关的名称,被检人情况,检材名称和数量,鉴定的目的要求,提取检材与送检日期及案情摘要等;第二部分即检验部分,详细记载检验过程、方法和所发现的全部事实;第三部分根据检验所见,用法医学的理论,按鉴定事由逐项分析说明,得出判断理由;第四部分为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和说明的理由,作简明的科学结论,即鉴定结论。最后,由法医学鉴定人签名。

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象。如鉴定人有数人并意见分歧时,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有关材料,仍交原鉴定人复检,经过补充、修正后的鉴定为补充鉴定。经过鉴定或补充鉴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委托他人进行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称为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