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制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法国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 of France),法国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制度。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国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律”。法院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地位,使法国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法国的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①普通法院系统。由初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等基层法院和重罪法院(又称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等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属于民事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属于刑事法院。法官的产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乡镇对等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或任命。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②行政法院系统。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任命和调动按公务员制度规定办理。③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争议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选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长等组成,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出的议员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例和行政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职责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掌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席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政府、议员关于法律、法令违宪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