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治制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法国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 of France),法国资产阶级在近现代为实现其专政所采取的以单一中央集权制为核心,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交替使用的共和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法。

沿革

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国征服法兰西民族的祖先高卢人后,在高卢设置行省,实行奴隶制,建立与罗马帝国相仿的行政机构。罗马皇帝通过高卢贵族进行统治和征税。从5世纪开始,法国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由于推行分封制,国家长期处于割据状态,形成法国早期的封建割据君主制。从14世纪开始,国王为加强王权,打击教会势力,开征新税,召开了由僧侣、贵族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形成了国王和等级代表制相结合的等级君主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兰西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从16世纪起,法兰西出现了中央集权,国王统治全国的领土,中止三级会议,建立了官僚制的御前会议。从此,法国由等级君主制发展到“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17世纪后半叶,君主专制制发展到顶点,王权空前强大。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起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此后,法国政治风云多变,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反复更替的过程,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诞生,才最终确立了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它使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使法国共和政治体制臻于完善。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政治制度(1792~1804)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于1791年召开制宪议会,制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并赋予国王很大权力。1792年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公会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雅各宾派政府颁布宪法。宪法规定,法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议员由年满21岁的男子普选产生;最高权力机构是由24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成员由各省的选民会议选出。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虽然由于法国政局多变,这部宪法未能实施,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政治制度,初步确立了近代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1794年7月发生了反革命的热月政变,雅各宾派政府被推翻。1795年大资产阶级通过宪法,废除了普选权、直接选举制和一院制,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的立法会议,行政权属于督政府。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政变上台,集大权于一身。1804年拿破仑建立帝制,以第一帝国取代了第一共和国。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1848~1852)

1830年巴黎发生“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贵族集团的利益,它不仅受到法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抵制,也引起广大工农的不满。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1848年,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总统。他加强总统的权力和地位,独揽大权,并于1852年称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结束了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1870~1940)

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恢复了共和政体,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但政权被资产阶级组织的政府篡夺。法国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条约。资产阶级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巴黎人民的极大愤慨。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夺取政权,建立了巴黎公社(见巴黎公社政治制度)。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资产阶级反动派所镇压。巴黎公社失败后,法国人民与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进行长时期的较量,终于在1875年国民议会上通过了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

第三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由普选产生,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对众议院具有极大的牵制作用。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任命军政要员,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内阁要对议会负责。随着各阶级和政治力量的发展变化,内阁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是共和主义和君主主义妥协的产物,总统、议会和内阁之间处处表现了平衡。1940年5月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第三共和国结束。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1946~1958)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法国左翼力量占绝对优势和在国际强大民主潮流影响下,制宪国民议会制定了新宪法,并于1946年经过公民投票通过,成立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第四共和国也实行多党议会制,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它拥有制定法律、监督财政、批准条约、授权总理组阁和倒阁权,以及同参议院联合选举总统的权力。政府组成和政府施政纲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总统是国家元首。权力十分有限。参议院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对国民议会的牵制甚小。公民权利进一步扩大,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民主自由外,还享有一些经济权和社会权,如社会保障、贫困救济、罢工权、妇女参加选举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第四共和国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制度。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致使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而党派林立和变化无常又造成政局危机和政局动荡。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法国政府更换了24届,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治制度(1958~ )

随着时间推移,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已不能适应50年代法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

政权组织形式

实行半总统制。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主要特点是:①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地方制度

实行中央集权制。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的弊害。

公务员制度

第五共和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它对第四共和国的《公务员总章程》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制订了专门的章程。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结合起来(见法国公务员制度)。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法国政党众多,不够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政党之间经常组成或解散联盟。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通过对选举法的改革,使党派相对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1944年以来,历届政府都是由一党或多党联盟组成的政府。

公民权利制度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

参见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