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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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consumer rights),也叫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美国总统J.F.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后,每年都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组织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①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监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