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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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1981年9月3日生效。

公约寻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这种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妇女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缔约国应当谴责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采取适当办法,消除这种歧视,特别是要在本国宪法或其他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各缔约国应在所有领域,尤其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谋求妇女的充分发展与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为审查公约执行的进展情况,由23名委员组成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得以设立,主要职责在于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缔约国对公约之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公约允许当事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