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自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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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尔兰自治法案》(Home Rule Bills in Ireland),英国政府关于在爱尔兰实行自治的法案。又称《地方自治法案》。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先后提出过3个法案。第一个法案是1886年4月由自由党W.E.格莱斯顿政府提出的。法案规定,爱尔兰将建立自己的议会和内阁,但其外交、军事和关税,仍受英国控制。法案提出后,遭到保守党的猛烈抨击,自治法案夭折。1892年,格莱斯顿向议会第二次提出自治法案。1893年2月经下院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可是,上院否决了这个法案。1912年4月自由党H.H.阿斯奎斯政府向国会提出第三个自治法案。根据这一法案,爱尔兰可建立两院制的议会,上院议员由英王任命,下院议员按选举法产生。但议会无权处理对外关系、征收税款、支配土地和管理警察、军队等事宜。行政权则仍掌握在英国总督手中。这个法案同样受到保守党的反对。经过下院三读通过,但仍遭上院否决。根据英国1911年的法律,凡一个法案,经下院三读通过,就可以不顾上院的否决,直呈国王签字。保守党人在议会阻挠不成,转而在爱尔兰制造事端。先是策动北爱尔兰的新教徒,于1912年9月28日通过“庄严盟约”,扬言要“采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来粉碎目前在爱尔兰建立地方自治议会的阴谋”。接着就在北方掀起武装暴乱,从而引起“宪法危机”。为了缓和局势,英王乔治五世于1914年批准了法案,使之成为正式法令。同年8月,英国对德宣战,英国政府以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借口,把爱尔兰自治法案搁置下来,宣布延期实行。1920年英国政府提出新的法案,规定南北爱尔兰分设各自的议会。1921年12月英国政府和新芬党签订条约,爱尔兰北部仍归英国,南部26个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