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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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拼音:bǎn quán
注音:ㄅㄢˇ ㄑㄨㄢˊ
解释:著作者或出版家,根据出版法所特别享有的权利,称为“版权”。
例:

【出版学】

版权( copyright),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从语源学上讲,版权不仅表示复制权,而且表示对作品本身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时也与文学艺术产权交替使用。与英语版权一词相对应的法语是droit d'auteur,德语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语是derecho de autor。这些名词直接指明了权利的受益人,译成汉语为“作者的权利”。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度。

原始版权概念的产生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见。印刷术,特别是公元11世纪40年代毕昇的活字版印刷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中国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在欧洲,公元15世纪中叶,德国人J.谷登堡发明金属活字印刷术以后,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书商乔万尼·达施皮拉为期5年的印刷图书的特权。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发现,通过审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传播,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于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但同时规定,图书必须送皇家审查,并在该公司注册,方可印刷发行。未经注册,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惩处。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标志着原始版权概念的形成。此种原始版权制度,仅仅有利于统治者和印刷商,与作品的创作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始新闻检查。

现代版权概念的产生

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700多年,在欧洲延续了200多年。17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哲学家J.弥尔顿、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来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冲击下,以王室为中心的封建垄断制度开始动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代表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取代了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垄断权亦随之废除。在英国,王室授予书商公司的印刷特权废除后,书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学产权的理论要求对其印刷的图书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护。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购买者,这项提案成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权法,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天赋人权”的口号给版权又注入了新的内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维护其人格的精神权利。承认作者既享有经济权利又享有精神权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国版权法,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版权概念。

版权的对象

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及其作者。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立法,凡本国公民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亦不论在何地发表,均受保护;凡在本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本国公民,亦受保护。是否保护外国公民在本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则视该国是否与外国签订双边版权协定或参加国际版权公约的情况而定。

版权的内容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亦称人身权)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作者身份权;④作品完整权;⑤修改权;⑥收回权。精神权利为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后除作品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行使外,其他各项只能保护其不受侵犯。经济权利(亦称财产权)包括以出版、复制、录制、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翻译、改编、汇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和因授权他人以上述形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补偿或物质报酬。经济权利随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经济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各国因其政治制度、经济基础、传统观念以及科学、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同,通过版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各不相同。某些英美法系国家注重财产权,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甚少,有的甚至不予承认。

版权的限制

为了保障公众有获得知识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各国版权立法对版权都有适当限制。除了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有一定期限外,一般国家的版权法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国际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翻译和复制发达国家有版权的作品还有“强制许可证”的规定。

版权的专有性

版权来自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版权是人为的,是法律授予作者的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除非法律允许,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行使。版权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版权的地域性

作为一种人为的权利,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件作品依某个国家的版权法所获得的版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保护,则该国必须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与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则不承担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同样,外国也可以不给这个国家公民的作品或在这个国家首次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

中国版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1部版权法。民国四年(1915)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党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当时均称“著作权法”)。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3方面利益的原则下协商决定;为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该决议还规定,为适应培养高级建设人才的需要,对于篇幅过巨、销路不广的专门著作,由政府协助出版。这项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随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书籍出版稿酬、剧本上演稿酬、电影故事片稿酬、节目录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版权(著作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将由版权法规定。1985年7月建立的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法学】

版权( copyright),即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在某些国家或传统上也称著作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立法是英国1709年的《版权法》,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随之也制定了著作的立法,对打破封建出版制度,保障资产阶级言论出版自由,发展科学、文学艺术事业起了促进作用。为版权的保护,自19世纪末叶以来,许多国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于清末(1910)首次制定了版权法。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先后于1915、1928年制定了版权法。这些立法名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实际上多为文化专制主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大力提倡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所从事的一切创作活动,保障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在中国还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创作成果贯彻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版权的主体

因创作成果而享有版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就自然人来看,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员及业余人员;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创作了作品(如绘画、书法、表演)的少年儿童。版权主体还有个人(独立创作作品)和集体(两人以上的作者合著作品)之分。合著中,有的是一部完整著作,其中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全体合著人是版权主体;有的是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如歌词与歌谱),全体合著人或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可分别成为整部作品或组成部分作品的版权的主体。就法人来看,作为版权的主体有编辑刊物、辞书等集体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也有制定写作计划、组织人员创作并以法人名义发表作品的机构。版权的主体还可分为原始的或继受的主体。前者是直接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享有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完整著作权利;后者是依据合同、继承等方式承受著作权利的人,只享有获得财产权益的部分版权。

版权的客体

表现创作活动的某种客观形式。它首先必须是创作,而不是抄袭,否则应对剽窃人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必须使作品内容运用一定形式加以表现,包括文字形式(论著、创作、翻译、注解等);口头形式(演讲、报告、说唱等);其他形式(乐谱、绘画、书法、雕塑、舞蹈、电影、摄影、录像、图表等)。

版权的产生、内容及消灭

就世界多数国家情况来讲,版权根据作者创作出作品的事实而产生,即“无手续主义”。但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规定只有在著作完成注册手续后,版权才能产生。作者享有的版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由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后,其人身权利可由作者家属或作者遗嘱指定人加以保护。人身权包括:①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放映、录音、展览等方式发表作品;②署名权。在作品上署以真名、 笔名、其他名称或不署名;③维护作品完整权。任何采用作品单位,未经作者同意一般不得对原作增删和变动。财产权通常是作者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创作成果时(出版、上演、制片、广播等方式)所取得的报酬,主要是稿酬收入,也可包括赠书、赠票、上演税、奖金等酬劳。多数作品的作者可以终生享有财产权利,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若干年,各国立法从规定20年至90年不等,以规定50年的居多。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国家还有对已出售过的原美术作品再进行买卖时付给画家一定比例酬劳的延续权,以及出租书籍时也有类似规定。

版权的保护

版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剽窃等情况,应视作侵权行为。版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排除侵害、恢复人身荣誉、赔偿财产损失。为了保护版权不在国外受到侵犯,国际上通过了一些有关公约(见版权的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