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特别程序汉语拼音:Tebie Chengxu;英语:Special Procedure),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类别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①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②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③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对选民资格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除此之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早在古罗马就有类似特别程序的规定。在西方,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最先规定特别程序,包括督促程序、证书诉讼、公示催告程序、假扣押、假处分等。当前很多国家把某些本来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划归诉讼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出现日益扩大的趋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3种。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时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

  中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4种。

  ①选民资格案件。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选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申请,需向下落不明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下落不明人失踪、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③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西方国家称此为禁治产)、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中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中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