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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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 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又称各别主义,19世纪末叶代替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兴起的国际私法学派。该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的国际私法是它的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对内国法和外国法采取不平等的态度。该派学者有德国F.卡恩、诺伊迈尔、G.梅尔希奥、M.沃尔夫,奥地利S.瓦尔克尔,法国E.巴坦和瓦雷耶-索米埃尔、沙俄布伦,英国G.C.切希尔和R.H.格雷夫森,加拿大J.D.福尔肯布里奇,美国W.W.库克和E.G.洛伦岑,意大利D.安齐洛蒂,西班牙奥鲁埃、特里亚斯·德·贝斯和扬瓜斯·梅西亚等。他们认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主张有一个适用于全世界各国的抵触规则体系,不过是幻想。他们断言国际法要求每一国家有一个抵触法制度,然而各该制度中的具体抵触规则的内容完全由每一国家凭借国家主权自由斟酌决定,所以每一国家的国际私法是它的国内法的一部分。这不仅因为各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判例,而且各国国际私法的抵触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关于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英、美、北欧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而中欧、西欧和非洲国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关于遗产继承,德、意、西、葡、波、瑞典等国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而英、美、法、丹、挪、瑞士等国却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特殊主义时常伴随着国家主义,认为内国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对内国法、外国法采取不平等态度,特别是卡恩和巴坦,更以每一国家的抵触规则与实体法有必然联系,作为论证国际私法上各别主义的理由。法国现代国际私法学者P.迈耶说:“认为抵触法有其国内渊源,这是实在主义的态度;肯定抵触法只能具有国内渊源,这是较易引起争论的命题;而企图论证甚至赞扬各种解决的歧异,而不是企图减轻这种歧异,那简直是可以谴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