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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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禁,用牢狱监禁犯人。狱禁制度在中国发生很早。《易·坎》、甲骨卜辞、殷墟、均有记载。

圜土

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 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囹圄是周代监狱的另一名称,《汉书》作囹圄。《左传》载“圄伯赢于 阳而杀之”。《管子·五辅》载:“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能为政者……仓廪虚而囹圄实。”可见秦以前已有“囹圄”这个名称了。从汉代开始,才通称为 狱,还有“牢”、“监”、“监狱”等不同叫法。

中国古代的监狱,不是对已决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对有罪未决或决而待执行的人犯暂时监禁的场所。为了防止囚犯逃跑,对囚犯要用狱具加以束缚。系囚用的狱具,最初有“徽簓”、“缧绁”等,即绳索;稍后有木制的校、拲和桎梏;隋、唐以后,枷、锁、杻(见刑具)便成了法定的狱具。械系不限于是正犯,无罪受牵连的,或民讼未决的被告,甚至临时拘押的证人等,也要带上狱具,从而使奸吏悍卒,得以倚狱为市。

颂系

在封建时代,对某些有官爵的或者应"悯恤"的囚犯,予以宽容,不加桎梏,叫做颂系。《汉书·惠帝纪》载:“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盗械”是防止盗的逃亡而施加的械具。唐颜师古说:“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又《汉书·刑法志》载,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汉代对有官爵的和老幼、废疾、妇人等在囚系时的宽待措施。此后,南朝梁武帝(502~549在位)发布过颂系令。类似的法律和诏令,历代王朝确也有过不少,然而,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本质和法外专横,事实上未必都能按照规定执行。

锁禁、散禁

中国古代狱禁有锁禁与散禁的区别。锁禁有广狭两种含义:狭义指收禁时只用锁,与用枷杻相对而言;广义指收禁时施加狱具,与散禁相对而言。西汉时已用铁锁拘执束缚囚犯。《汉书·王莽传》载:“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后汉书·崔骃传》载:“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狱,锢之、锒铛铁锁。”则是铁锁之于系囚了。到了北魏孝文帝太和四年(480),文帝遣侍臣省察狱囚,“桎梏者代以轻鏁”,这就正式用铁锁作狱具了。此后,北齐、北周,南朝梁、陈,都援以为例。唐太宗贞观五年(631),令“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以上都是区别于枷杻而言的锁禁。但是,明、清的“锁禁”是和“散禁”相对而言的,包括枷(清律删去枷)、锁、杻在内,或者单用锁,或者兼用锁、杻,依罪的轻重及其他规定而定。对某些罪犯,囚禁时不施加狱具,以前叫“颂系”,唐代称为“散禁”。唐《狱官令》规定,“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明、清律稍有损益。清律规定,官犯公私罪(除死罪外)、军民杖以下、妇人流以下及老、幼、废疾都是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