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聋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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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聋哑教育(education for blind and deafmute),一般指对盲人和聋哑人进行的教育,又叫盲聋教育或盲哑教育。教育对象除盲、聋哑人外,还有聋、重听、弱视、聋盲等感觉器官有缺陷的人。

历史上,无论中外,都曾有人对盲人和聋哑人进行一定的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使他们能自谋生计。其中有的人在受教育后还在文学、音乐、医术等方面取得了成就。但是专门的盲聋学校教育则是从近代兴起的。世界上第一所聋童学校(1770)和第一所盲童学校(1784)均建在法国巴黎。中国于清朝同治十三年(1874)在北京建立了第一所盲童学校。名为启明瞽目院。清光绪十三年(1887)在山东登州(今蓬莱县)建立了第一所聋校,名为启瘖学馆,后迁烟台。旧中国的盲聋哑教育十分落后,发展缓慢。至1948年中国仅有盲聋哑学校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员360人。学校不仅数量少,而且多设在大城市,为有产者服务,广大劳动人民和农村群众的盲聋子女无法受到教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逐步接管了私立盲聋学校。在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把盲聋教育纳入了国家教育体系,确定聋哑学校初等教育为10年制,盲童学校为6年制。1976年以后,聋校初等教育多改为8年制,盲校初等教育为5年制。有的学校试行9年或10年制的带有职业训练性质的初等教育;有的农业地区实行5或6年制的超龄盲聋青少年的扫盲和职业教育。部分地区还有3年制的盲聋初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如技术学校、按摩职业学校。到1982年,全国盲聋学校已达到312所,学生33673人,教职员工9235人。1982年比1948年的学校数增加近6.4倍,学生增加13倍强,教职员增加24倍多。约有半数的学校设在小城镇,少数省和地区已做到每县有聋校。全国除宁夏、西藏个别省区尚未建立聋、盲校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设有寄宿制的聋哑学校或盲童学校。这样,就根本改变了旧中国盲聋教育的布局。根据规定,盲聋学校每班为12人,教师配备和各项经费均高于同级其他学校。为鼓励教师从事盲聋教育,规定在盲聋学校工作的教师加发原工资的15%。盲聋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部设有特殊教育处。但有少数学校归民政部门领导。国家注意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建立了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该校学制4年,设置盲教育、聋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3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为各地培养骨干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中国,盲聋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一个部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和对有感官缺陷人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关怀,为提高他们的精神境界和组织他们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创造了前提。盲聋教育总的任务与普通教育一致,要使盲、聋哑儿童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使他们残而不废,能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但由于教育对象的特点,使盲聋教育的任务有其特殊性,表现在:①为了完成总的任务,确定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式时要考虑到盲聋人的认识活动特点,既不任意降低要求,又要从视、听觉等障碍带来的实际困难出发来进行教育。②盲聋教育有补偿视觉或听觉缺陷的特殊任务,实现这个任务是完成总任务的必要条件。聋童入学时一般没有语言,所以聋校除一般任务外有形成和发展聋哑学生语言的任务;由于多数聋生毕业后直接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所以聋校又有进行职业劳动技能教育的任务。盲校的特殊任务是发展盲童的听觉和触觉,培养盲童熟练掌握盲字、学会协调动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掌握劳动技能。此外,还有保护和发展盲聋儿童剩余视觉、听觉和身体健康的任务。盲聋哑人通过政府提供的教育设施和劳动就业帮助,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少人在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有的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还有的被授予工程师、副教授、艺术家、医师等职称,真正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中国,盲、聋学校的教学大纲和统一教材,是参照全日制普通小学的教学大纲和课本,并针对盲、聋学生的特点由教育部编制的。初等盲、聋学校课程设置基本上与普通小学相同。盲校课程有思想品德课、语文、数学、体育、手工、音乐、常识(自然、地理、历史)、劳动等;聋校课程有思想品德课、语文、数学、常识、律动、体育、美术、手工、劳动等。盲校设手工课,主要是为发展盲童触觉,增强感知能力,以补偿视觉缺陷。体育和音乐课时也比普通小学多。体育课,有培养学生定向、平衡能力等方面的任务。为了使学生学好由6个凸起点排列组合构成的汉盲字,学会熟练使用盲文书写工具,低年级增加了写字课时数。聋校设律动课,主要是培养儿童协调动作,发展语言和剩余听力,弥补听觉缺陷。语文、数学的课时比普通小学增加较多。一年级语文课中约用一个学期利用视觉、触觉等知觉来教耳聋儿童掌握汉语拼音声母韵母的发音和拼音方法。语文课中还包括形成和发展聋童语言的日常用语会话课和作文叙述课。从一年级起就培养聋童逐步掌握看话技能,掌握用手指不同指式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的手指语和通用手语,以此作为学习说话和识字的辅助工具。对有剩余听力的学生还进行听力训练。聋校高年级,增设生理卫生常识课程。盲、聋学校从五年级起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一般每学期二周)。到中学班后,一般每年至少有4周劳动技能实习。中学班的文化课程和内容基本与普通中学相同,使用初中课本。其中有些盲聋生不能感知的部分,有的略讲或删除,有的用一些特殊仪器或教具给学生加以讲解。

在中国,盲聋教育除贯彻一般的教学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盲校要贯彻“语言和具体形象密切结合”的原则,即在教学中,通过教师的语言表述,学生触摸实物或模型,使学生对所学概念形成具体、形象的认识。聋校要贯彻“教学过程和形成、发展聋童语言相统一”的原则,即各种教学都要注意教给聋童语言。在教学中要注意对学生区别对待,充分利用与发展盲聋儿童的其他感觉器官。聋校教学使用的交际手段主要是语言,采用口语、书面语和手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教学。口语教学即要学生学会依教师口形变化来了解语言(即看话)和用口语回答问题,手语即手指语和手势语,书面语是当然的教学手段。各种教学手段的运用要有助于形成和发展聋童的语言和对讲授内容的准确掌握。此外,有条件的地方,盲聋学校的教学还需使用一些现代化的助听或助视设备及代替视听觉的其他科学仪器。

在当代,世界上盲聋教育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是:①早期发现和早期教育,即在儿童出生后不久就诊断出盲或聋,除了采取医疗及其他补偿措施外,要特别注意加强幼儿时期的教育,使盲幼儿更好地认识周围世界,克服“盲态”(或“盲相”);使聋幼儿在形成和发展语言的最佳年龄期就开始学习语言,补偿听觉缺陷。这项教育是在教育工作者指导下以家庭为主进行的。②与正常儿童一起受教育,或叫做“一体化”教育。各国注意发展普通学校附设特殊班级的办学形式。美国有专门法令强调使有生理缺陷儿童尽可能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也就是使他们在普通学校的单独班级或与正常儿童在同一班级中受到教育。不少国家除大学是盲、聋人与正常人一起学习外,在中学、小学也进行盲、聋人与正常人一起学习的实验。目的是从小就培养他们与正常人在一起,以便在毕业后更好地进入社会。③多种缺陷儿童的教育,即除了盲或聋一种缺陷外同时还有另外的缺陷的儿童的教育,例如盲而智力落后,聋而智力落后,又盲又聋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缺陷儿童的教育也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