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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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ore resoures law),调整管理勘查、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矿产资源法一般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发展趋势是把矿产资源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所有;关于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探矿和采矿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管理机关的职责;环境保护问题及禁止出口的产品等。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共7章,主要内容有:①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②矿产资源所有权。依照宪法关于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原则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③勘查开采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国家审批制度。④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