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唯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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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种重要观点。因与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非正统派理论唯名论有相通之处而得名。与社会唯实论相对立。在唯名论看来,只有个别的东西(特殊、殊相)才是实际的,一般(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相应地,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则是各个个人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认识社会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

现代社会理论及古典社会学理论中,社会唯名论主要有两种:①以英国哲学家H. J.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代表的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基本假定是,个人是自私而理性的行动者,社会是个人自由转让权力的结果(即契约)。基于这一假定,这种理论侧重分析个人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合理行动,对社会仅从个人方面予以说明。此理论后来受到哲学家和经济学家J.边沁的激进主义的批判。②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或解释的社会学理论。韦伯认为,社会现象说到底是从不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最基本单位。确切地说,社会学是关于人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动机、意愿)的科学。韦伯的理论是在德国的唯心主义传统中形成的,被奉为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的原型。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都从个人及其行动出发说明社会。与韦伯差不多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F.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理论等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

当代法国思想家M.福柯的学说在社会唯名论中具有代表性。他把(现代)社会中的各种制度视为“权力/知识”的建构。另一方面,社会唯名论还以较为复杂而精致的形式表现在一些微观社会学理论中,如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常人方法论等。

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学中的机械论、原子论、个人主义、微观理论大体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