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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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知觉(social perception),人对社会客体的感知和认识过程,与对自然客体的感知和认识过程相对应。包括对他人、对自己和对群体的知觉。社会知觉的概念是美国心理学家J.布鲁纳于1947年在知觉研究中采用的,用来指知觉的社会决定性,即知觉不仅仅决定于客体本身,也决定于主体的目的、态度、价值观和过去经验。这里的知觉相当于认识,因此在社会心理学书籍中有人主张用“社会认识”一词来代替社会知觉。

  苏联社会心理学家A.A.包达列夫认为,社会知觉过程具有两个层次,表现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两个水平,即感知水平和逻辑水平。前者指形成关于某人外貌的形象,后者指在感知基础上对该人个性特点的推论。F.海德认为,对人知觉和对物知觉有3个差别:①人能体验其思想和感情,而物不能。②物不被认为是其自身活动的原因,而人则往往被认为是第一原因。③人可以有意识地操纵和利用知觉者,而物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