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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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责任论(social responsibility,theory of),主张有限制的新闻自由、承认政府对新闻业干预和控制的一种新闻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流行于西方国家。

  社会责任的思想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订《报业法规》,提出报纸的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主席C.约斯特著《新闻学原理》一书,指出报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R.M.哈钦斯主持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经过调查,发表了《自由与负责的报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等调查报告,运用了“社会责任论”这一概念。英国皇家报刊委员会也在1949年提出报告,强调报业的社会责任。1956年美国新闻学者W.施拉姆等人撰写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观点。

  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报刊应对社会承担责任,并以社会责任作为报刊业务政策的基础。社会责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作了重大修正。首先,修正了关于“自由”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理论只有一种“消极的自由”,唯有对社会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自由才是有实效的“积极的自由”。其次,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关于报刊的性质和职能的某些观点。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报刊是“自负盈亏”、不受政府干涉和控制的“私人企业”,强调“超然独立”、“监督政府”;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报刊要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对社会负责,实行“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社会责任理论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并不否定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基础,但怀疑自由主义理论崇尚人类理性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目标不是寻求真理,而是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欲望。它还怀疑自由主义理论提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和“自我校正过程”等理论的有效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控制新闻发布或提供背景材料,管制派驻国外的记者,或者由总统直接颁布种种法令以管制新闻传播。

  新闻的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盛行于西方国家的。它从新闻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西方国家开展传播学研究以来,将社会责任理论纳入传播学“控制分析”的研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