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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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法汉语拼音:Zhongzi Fa;英语:Seed law),国家为管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和种子的鉴定、检验、检疫、生产、加工、贮藏和经营等而制定的法规。目的在于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子的质量和发展种子的生产、贸易,使育种工作者及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近代种子法规萌芽于19世纪。1816年瑞士伯尔尼市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86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法令。1939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种子法。此后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种子法。中国自50年代后,先后由国家颁布过一系列种子工作的规定,199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草案》。

  各国种子法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总则、法令及有关规章、目的和范围、定义与术语、机构与职责、种子质量控制、种子生产与经营、种子法的实施与执行、种子进出口章程、违法与奖惩等章则。同时还附有种子分级标准、种子检测规程、品种保护与鉴定、种子贮藏和包装密封规章、条例和办法。一般须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并授权执法机构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