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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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品汉语拼音:Zhipin),中国从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禄的标志。秩,意为次、序,又通职、禄;品,亦有等级差次的含义。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官僚制度的发展,秩始与官吏等级相连。当时秩或指官吏的禄,或指职。后专指官吏等级,以计俸禄。秦国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是谷物的计量单位。秩二千石,并非食禄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来标明等级。汉制,仍以石之数目多少确定官吏等级。汉官吏秩共18等。官吏的秩,既决定禄之多少,也标明等级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别,则所佩印绶及礼遇迥异。但官秩高低却不完全表示政治权力的大小,以刺史为例,官秩仅六百石,较郡守(二千石)、县令(高则千石为低,却“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权力极大。

  曹魏设官品九品之制,一品为高,九品为低。品与秩并行,官吏皆品、秩兼备。西晋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光禄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为重要,西晋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经济权益,皆以品之高低为准。北魏官无秩,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27级。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将九品中每品分为正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18级;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级中又分上、下两阶,共计九品30级。史称“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天监七年(508),南朝梁武帝亦创18班之制,以班多者为贵,均士流居官;18班之外有流外七班,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后,九品分为正从,不入九品者为流外之官成为定制,历代因循,至清亡而废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后,在九品中逐渐出现划分等级尊卑的界限。而晋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国子学,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学,以别贵贱。隋唐职官三品以上为贵,五品以上为通贵,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之别。就文献和考古资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饰、乘舆、丧葬、授田、减罪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在宋以后仅限于礼遇方面的区别。九品之制,包括职事官、散官、勋级和封爵。除职事官外,其他三者均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权力。散官(分文散与武散),又称阶官或散阶。“凡九品以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晋叙。”这一原则,萌芽于魏晋南北朝,确定于隋唐,为后代所沿用。本品与职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级职务。本品低而任高职者也往往有之。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清亦有差使、 实职、官阶之别,官品仅具有决定服色、俸禄数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