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劫持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空中劫持( aircraft hijacking ),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一种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

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机撞击美国纽约世贸大厦

第一次空中劫持事件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秘鲁。60~70年代,随着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这种犯罪行为日益增加。劫持者多以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作为人质,向有关组织或政府当局提出各种政治或经济要求,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残暴地杀害人质或炸毁飞机,严重威胁航空运输的飞行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都对劫持飞机的行为施以严厉的刑罚。

1963年9月14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下,于东京缔结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是为解决这方面问题所作的第一次努力。其后,于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对《东京公约》的规定加以补充,并扩大其惩罚罪行的范围。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飞机作飞行前的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24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中国分别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犯罪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