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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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汉语拼音:Disanren;英语:third party),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第三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两种: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告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必须是因本诉讼的结果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必须是因为自己与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判决结果如该当事人败诉,他就会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或赔偿请求。

  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受诉法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本诉讼已经因原告撤诉、调解 、和解或法院判决而终结,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资格进行诉讼 。在本诉讼进行当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由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是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不是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本诉讼中,他不得代替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