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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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技术开发区汉语拼音jīng jì jì shù kāi fā qū),中国设立的以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在开发区通过举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新兴产业,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1986年8月和1988年8月,又先后批准将上海市的闵行、虹桥和漕河泾开发区列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至1993年初,中国已有12个沿海开放城市建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即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国家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①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③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更多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⑤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⑥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⑦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税。12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电讯畅通,供水、供电充足,生产、生活设施齐备,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