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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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拼音jì chéng),(succession),对于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②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随近亲属的发生而取得;继承权随被继承人死亡而行使——放弃或接受,继承权以遗产的取得为终结;继承权的放弃是分割遗产前明确的意思表示,但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外,还可因被剥夺而丧失。剥夺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

  各国对剥夺继承权的条件都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一些国家规定,已得到死者或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剥夺继承权。此外,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嘱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继承开始后,经司法程序剥夺其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