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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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维斯比完成而得名。《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自《海牙规则》实施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海运技术的迅速发展,其中的某些规定已明显过时。在多数国家普遍要求修改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委员会从60年代开始着手进行修改,并在维斯比完成了《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草案)》。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开会批准了这项草案,并将其提交有关国家的外交会议审议。1968年2月23日,英、法等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正式签订了《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1977年6月起生效。

  《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中的某些条款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但其修改很不彻底,特别是对承运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对承运人的不合理免责条款仍毫无触动。所以,《维斯比规则》尽管较《海牙规则》有所改进,但只限一些枝节性的修改,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其主要弊病也依然存在。

  参加和实施《维斯比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国、法国、挪威、丹麦、瑞典、芬兰、比利时、瑞士、叙利亚、黎巴嫩、新加坡、厄瓜多尔、汤加、百慕大群岛、埃及、直布罗陀、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荷兰、利比里亚、南斯拉夫和香港等。其中阿根廷、荷兰、利比里亚和南斯拉夫等国,已将该规则引入本国国内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