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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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田汉语拼音:Zhi Tian),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予菜田10、8、6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约都督20顷,刺史10顷,郡守5顷,县令3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隋给职分田,一品5顷,至五品则为3顷,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20顷,通刺8顷,判官5顷,余并4顷。防、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入。地租有实物分成租和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租入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侵渔佃户,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

  金循宋制授予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30顷或25顷,下至从九品3顷或2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别。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16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2顷。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官员多倚势增租,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