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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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一类公司法规定的,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对其持有股权的转让活动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类型的要求和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属性,股东之间有相互信任的基础,对此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做出限制性规定[2]。

对内转让:原则上不受法律限制,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的活着部分股权。但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只剩一人,公司应当符合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对外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默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 不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同意后的优先购买权: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3]。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4]。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实行自由转让原则,但做出一定限制[5]:

  • 股权转让场所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
  • 对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进行时间上的限制。
  •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