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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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制汉语拼音:Zizhizhi;英语:Autonomy),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主地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事务的制度。

  自治制可分为地方行政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①地方行政自治。意大利英国苏丹等单一制国家实行的即地方行政自治。依据宪法,意大利所属的省是具有自己权利和职能的自治单位;县和乡在法定范围内实行自治,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英国的苏格兰具有建立自己的教会、制订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特权,并在不列颠议会两院保留自己的席位。在苏丹,1972年南部地区实行自治。1983年这个地区分为中央政府领导下的3个自治区,建立各自的自治区政府和人民议会。②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多民族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制度(见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