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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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汉语拼音:Yingyeshui), 对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和服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征收这种税。1958年税制改革后,先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1984年,重新单独设立税种,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营业税具有征收面广、负担低且均衡,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行业多环节征收等特点。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经营商业、服务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以及有上述经营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营业税税目有11个,即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1988年又决定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典当业,并设活当和死当两个子目。营业税的起征点为:①商品零售,月销售收入额为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月营业收入额为120~200元。③临时经营,每次(日)营业收入额为15~30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①商业、物资供销,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②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各项服务性业务的,为取得收入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分期或分次计算纳税 。营业税减免规定有7种情况:①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②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③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④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收入。⑤博物馆、文化宫、体育馆等的门票收入。⑥其他由财政部规定的减免项目。⑦因特殊情况的减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