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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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英语:administrative arbitration),由特定的行政组织以第三人的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行政仲裁是法定仲裁。行政仲裁曾在中国有过相当时期的实践,经济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劳动争议等均由行政仲裁组织仲裁。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除劳动争议仲裁外,其他原由行政仲裁的纠纷均按《仲裁法》规定,成为与国际接轨的民间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区别在于:①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由行政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其构成成员的2/3来自行政机关,领导亦由行政机关人员担任。而根据《仲裁法》建立起来的仲裁机构,由从事过仲裁、律师、审判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不再从行政机关选派;仲裁机构也不再按行政区划设置,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上下级之分,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组织是一种独立的非官方组织。②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最终裁决,仲裁后仍可诉讼。而《仲裁法》规定“或裁或审”,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如果选择了仲裁,无法定事由,仲裁即为终局裁决。③仲裁是否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仲裁,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仲裁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仲裁;而《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在当事人选择了仲裁的同时,意味着放弃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因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前或产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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