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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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英语:administrative monopoly),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中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前者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这种现象也被称为“权力经商”。后者主要指地方保护主义,如地方政府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行政垄断还表现为“行业价格自律”和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前者指行业协会强迫企业按固定价格销售产品,后者指政府强迫企业加入某个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接受效益较差的企业。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国的行政垄断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企不分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相关的立法外,国家还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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