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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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英语: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有:①间接强制。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如有执行权的机关请人代为拆除违章建筑物,再由义务人负担拆除的费用。执行罚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执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如对在限期内不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在逾期后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②直接强制。在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手段达到执行的目的、适用间接强制未达到目的,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采用间接强制方法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对法定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虽有利于有效实现行政目的,但易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直接损害,因此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如无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按其内容,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财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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