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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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英语:administrative mediation),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

特点:①行政主体主持的调解,这是区别于法庭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外在因素。②群众自愿接受的调解。调解机关或主持调解的行政工作人员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③依法进行的调解,没有法律时,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解。④行政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因为进行了行政调解而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中国的行政调解分为:①行政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进行的调解;②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活动中的调解;③基层政府的调解(指设在农村区公所、乡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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