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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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serf system of Dai in Xishuangbann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地区以农奴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以及不完全占有生产者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所有土地、山林、水源等,都属于傣族最大土司宣慰使(傣语:“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所有。在农奴主大土地所有制下,各级农奴主直接占有耕地的14%,用作私庄和赐给家臣作为薪奉田。其余的86%为农民的份地,包括村寨集体占有的寨公田,家族占有的家族田和农民所有的少量园圃地等私田。实行封建等级制。在农奴主集团内部,贵族出身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等称“孟”,系宣慰及其血亲,次于孟级的称为“翁”,系宣慰的旁系亲属。平民出身的村寨头人,分为“叭”、“鲊”、“先”三级。农民划分为“傣勐”和“滚很召”两个等级。傣勐是最早的居民,前身是农村公社成员。滚很召系因各种原因丧失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而依附于农奴主的农民群体。农奴主利用份地向农奴征收封建役税。农奴耕种份地必须承担官租、徭役以及农奴主的家庭劳役。农奴主设有一套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权机构。召片领辖有最高行政权力机构议事庭,其下为30余勐(地区),也设议事庭,分管所属大小村寨基层政权。各村寨保留农村公社制度,行使行政权力。统治机构定有各种成文法规,建立军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