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庄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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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欧庄园制汉语拼音:Xi'o Zhuangyuan Zhi;英语:Western Europe,Manor system of),封建主凭借土地占有及超经济强制等权力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广义的庄园和领地的概念相似;狭义的庄园指封建主用劳役地租剥削依附农民,并独立进行经营及核算的一个地段。

  在狭义的庄园中,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依附农民每周用3~4天无偿为庄园主耕种。各户农民小块份地上的收获则归他们自己支配。当庄园的范围和农业村落相一致时(这类庄园在全体中属少数),庄园经济还包括原属于本村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公共土地上的收入,封建主在庄园里建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设施,有的大庄园还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及专职手工业者。一个大封建主往往拥有若干个庄园,各庄园统由总管负责,各管家须定期向总管报告经营情况。庄园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各种不同身分的依附农民,尤以农奴占大多数。半自由民的地位介于农奴和奴隶之间,份地世袭使用。庄园主可以利用庄园法庭(一般由总管主持)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内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供应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 ,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如盐、铁等,才从行商手中购取。庄园经济的兴盛时期约在9~13世纪。它的形成大约和生产力低下有关。14世纪起西欧经济变化剧烈,庄园主纷纷放弃自营地,货币地租流行,农奴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人身自由,劳役制庄园趋向瓦解。

  广义的庄园是指封建主结合其领地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对其领地并非都具有所有权,对有些地方往往只有管辖权。但他可以根据这些权力向农民收取捐税,征发劳役等。西方学者亦称这种实体为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