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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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农奴制汉语拼音:Xizang Nongnu Zhi),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以物易物。

  农奴主阶级占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们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其中“差巴”和“堆穷”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 为其支差的农奴。在 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奴隶占西藏人口 5%,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 。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用于家内劳役。

  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

  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须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 。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 ,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占有。牧奴虽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所以农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这是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劳役、实物 、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计算,无论是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 ,还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剥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除通常借债外 ,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而收回粮食、土特产。农奴主的放债,不单纯为索取债利,还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进行长期剥削。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叶,达赖五世颁发的村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 ,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可随意出卖、抵押 、转让或处死农奴。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换进一个农奴。农奴主还强迫那些未直接为其支差的堆穷缴纳人役税,以示人身依附关系。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虽分僧官和俗官两个系统,但他们都出身于贵族,政府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