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规范汉字的源代码
←
规范汉字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你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你刚才请求的操作只对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开放:
用户
您可以查看并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 文物古迹;2. 姓氏中的异体字;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二简字]](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错别字]]和[[生造字]]。 ===历史=== *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列出了850个[[正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文件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1977年,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颁布[[简化字]]。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旧字形]]。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 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了《[[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并设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场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併”字、“耻骨”中的“恥”字、“泪腺”中的“淚”字、“脉搏”中的“脈”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烟”中的“煙”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还需注意以后的3次改动: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能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粘膜”); #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用汉字|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注:[[中国大陆]]使用汉字时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 ===选字=== 其依据是: * [[正体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如“閑(闲)”是正体字,而“閒”是异体字。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都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提出的异体字作了修订。 * [[简化字]]:在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 [[新字形]]: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后,以上标准同时停用,但总体而言《通用规范汉字表》与旧标准差别不大。 另见:《[[计量用汉字|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GB 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因中国汉字简化而更名的地名列表|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汉字标准]]
返回
规范汉字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创建账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操作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箱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扫描二维码可以用手机浏览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