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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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英语:parliament),实行三权分立制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不包括实行议行合一制而沿用议会或国会名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称国会。议会起源于英国。当今世界各国的议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院制一院制两种。两院制议会由下议院(又称平民院﹑众议院﹑国民议会)和上议院(又称贵族院﹑参议院﹑联邦院)组成。大多数两院制国家下议院权力大于上议院。下议院议员一般都由民选产生,即把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上议院议员的产生办法各国多不相同。一般的议会设有议长、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等日常办事机构。从整体上看,三权分立制的议会一般具有下列职权:①立法权,这是议会最重要的职权,由议会单独行使。②财政权,议会有决定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方面的权限。③监督权,议会在财政监督权以外监督政府的权力,主要有信任投票权、质询权、弹劾权、选举权﹑提名权或同意权。

概述

议会起源于英国,是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1265年,贵族S.de孟福尔以摄政名义召开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参加的会议。后来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但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议会。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于1689、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赋予议会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从此,议会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以后为美国法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

世界资本主义各国的议会普遍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一院制指议会只设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两院制指议会设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两院的名称各国有所不同,如英国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后改称上院和下院,美国、日本等国称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称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称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称联邦院和国民院,联邦德国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一般说,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多采用两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洲、非洲国家多采用一院制,联邦制国家基本采用两院制。

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尤其两院制国家的下院议员一般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院议员有的由选举产生,有的由任命或特殊身分而获得议员资格。议员的任期一般上院任期长于下院。

议会设有议长,担任议院主席,主持会议,掌握议事程序,主管和监督议会的行政事务,对外代表议会。议院下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作为辅助性机构,协助议院审查有关议案。两院制议会还设有全院委员会和两院协商委员会。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均有议会党团,以便于各政党加强对议会的控制和影响。

议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①立法权。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②财政权。即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③行政监督权。即财政监督权以外的监督行政机关各种公务活动的权力。该项职权的具体运用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主要采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两院制议会中,两院的职权划分各国有所不同,可分为3种类型:①下院占有明显优势。如英国下院拥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 ;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只有为期1个月的延缓通过权;一般公法案经下院连续3次以上通过,上院即使反对仍算通过。②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如美国两院拥有的立法权完全平等;众议院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参议院有对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官员的同意权,但参议院对财政法案仍有修正权,这两项同意权是影响较大的权力。③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如法国一切法案虽由两院审议,但两院发生分歧且两院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妥协时,如政府要求两院再行讨论,国民议会即可以多数票通过法案,毋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也有以议会命名的,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有本质的区别。

起源

议会起源于英国,是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13世纪以前,英国建立了由贵族、领主、僧侣代表组成的等级会议,作为国王处理政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还利用等级会议来筹款征税。13世纪初,英国国王与封建领主发生了矛盾。封建领主联合教士、市民,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对国王的特权作了一些限制。但事后国王无视《大宪章》,从而导致内战。以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在内战中获胜,并于1265年召开会议。除循惯例有贵族和僧侣代表出席会议外,还有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获得监督国王财政开支的权力。史称这次会议为“孟福尔议会”,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此后,虽然议会参加者的范围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但总的来说,仍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议会于1689、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赋予议会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从此,英国完成了从君主专制制到君主立宪制的转变,议会也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以后,美国、法国等国相继效仿,议会逐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代议机关形式。

一院制和两院制

世界各国的议会普遍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一院制指议会只设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两院制指议会设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两院制起源于英国。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在位)时,由于利益和地位的差别,议会中大贵族、大僧侣的代表与骑士、平民、小贵族、下层僧侣的代表分别集会,逐渐形成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时,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曾采用过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两院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的贵族院和平民院,后改称上院和下院,美国、日本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联邦德国叫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

西方学者对议会实行一院制或两院制的问题多有争议。主张两院制的学者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出发,认为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他们还认为,两院制议会有以下优点:①民选的众议院(下院)易流于轻率,爱走极端,而由上层阶级组成的参议院(上院)能防止众议院轻率的立法行为;②设置两院有利于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其中一院和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从中斡旋,不至发生激烈冲突;③现代国家的立法任务繁重,非一个议院所能承担,需要另设一院分担工作;④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团体日益兴盛,议会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必须实行职业代表制,因而也必须分设两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主张一院制的学者则从J.-J.卢梭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出发,认为实行两院制势必导致分裂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两院意见一致,其中必有一院属于多余,如果两院意见分歧,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意而不应设立;他们还认为两院制使立法程序繁琐,法案拖延不决,通过较难,阻碍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两院制易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而被行政机关利用,使议会丧失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他们认为一院制可以消除上述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弊端,且具有行动敏捷,容易通过法案,机构简化,避免浪费人力和财力等优点。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议会的利弊得失,很难从抽象的理论中加以判断。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议会的组成形式。一般说,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多采用两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洲、非洲国家多采用一院制,联邦制国家基本采用两院制。

议员的产生和议会组织机构

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有3种方式:即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尤其两院制国家的下院议员一般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许多国家的上院议员也由选举产生,如美、法等国的两院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有些国家的上院议员由任命或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如英国上院议员一部分由英王任命,其余部分由英国王室成年男子担任;意大利现任总统可指定公民5人为终身参议员,卸任总统则为参议院终身议员。此外,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议会中有一部分议员是由君主任命的。议员的任期各国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长于下院。

议会设有议长。议长一般由议员选举产生,也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或由政府高级官员兼任(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议长的职责是:担任议院主席,主持会议,掌握议事程序,主管和监督议会的行政事务,对外代表议会。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元首缺位时,议长有权代行其职责。议院下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作为辅助性机构,协助议院审查有关议案。两院制议会还设有全院委员会和两院协商委员会。前者为谋求法案的迅速通过而设立,后者以协调两院在法案方面的分歧为主要任务。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均有议会党团,以便于各政党加强对议会的控制和影响。

议会的职权

议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①立法权。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②财政权。即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③行政监督权。即财政监督权以外的监督行政机关各种公务活动的权力。该项职权的具体运用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主要采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两院制议会中,两院的职权划分各国有所不同,可分为3种类型:①下院占有明显优势。如英国下院拥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只有为期1个月的延缓通过权;一般公法案经下院连续3次以上通过,上院即使反对仍算通过。②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如美国两院拥有的立法权完全平等;众议院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参议院有对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官员的同意权,但参议院对财政法案仍有修正权,这两项同意权是影响较大的权力。③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如法国一切法案虽由两院审议,但两院发生分歧且两院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妥协时,如政府要求两院再行讨论,国民议会即可以多数票通过法案,毋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立法程序

议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行工作。议会的工作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立法程序。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立法程序一般可分为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4个阶段。

1.法案的提出。因各国政府体制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在提案权的归属上有所差异。美国的法案提出权只属于国会两院的议员,英国由议员和政府共同享有,法国属于议员和政府总理。

2.法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三读(见英国议会)。一读通常只宣读法案题目,进行法案登记;二读时宣读法案全文,进行原则辩论和逐条辩论;三读时进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决。有的国家三读属于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只进行二读,但和三读无实质差别,都是对法案进行原则性的和逐条的审议。有的国家在一读后即将法案交付有关常设委员会审查,这样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大,如美国;有的国家则在二读后才提交委员会审查,这样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小,如英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参与法案审议的国家并不多见,但法国宪法确认政府享有部分参与法案审议的权力。

3.法案的表决通过。一院制议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经表决即可决定法案是否通过。两院制议会的程序则比较复杂。法案经一院通过后,还须送另一院按审议程序审议。如两院意见一致,法案才算通过,否则还要组织两院协商委员会共同协商;如不能达成妥协,法案即被否决。但少数国家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特定条件下,经特定程序,即使参议院不同意也可通过。

4.法案的公布。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公布权,有的则由议会公布。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拥有对法案的否决权。法案一经公布即成为法律。

议会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资本的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议会的作用有所下降。但议会作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在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体系中仍然居于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也有以议会命名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