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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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合同汉语拼音:Xuke Hetong;英语:license contract),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无形财产或(和)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又称许可证协议 、特许权协议,是进行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许可合同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对区分国内许可合同和国际许可合同的标准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认为国际许可合同是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合同(见国际技术转让法)。

  许可合同的主体或当事人,称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合同的客体或对象,各个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目前中国实践中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和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是未向社会公开的具有事实上的专有权的无形财产。

  专有技术作为所有人拥有的一项资产,能成为技术贸易的对象,是以所有人对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专有权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性资产。专有技术的这种特点,表现在许可合同中有一些特殊的专门规定。主要有:①保密条款。专有技术是保密技术,如引进方不承担保密义务,输出方一般不肯轻易转让。保密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有技术不受限制地扩散,致使其完全丧失作为独占财产的价值 。保密条款主要规定保密对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及泄密责任。②实施地区的特点。专利的实施地区限于授与专利的国家领土之内。专有技术在法律上则没有这种地区限制,而须通过协议作出具体规定。③保证条款。主要是对专有技术的实施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性能、质量、数量等)的保证。由于专有技术的内容不公开,没有这种保证就无法对其经济价值作出确当的评价,也就难以确定许可报酬。一般地说,保证的范围越大,索取 的费用也越高。从技术引进方来说,要求对方作出的保证应限于真正必要的范围之内。此外,合同还包括专有技术的传授问题,许可合同期限与其中某些条款的期限的关系问题,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的义务问题等等,都反映了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