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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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 pragmatics),研究在一定的语境中语言的使用,包括所产生的字面意义和蕴涵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的学科。

语用学的概念首先是美国哲学家C.W.莫里斯R.卡纳普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句法、语义、语用构成语言的三个基本方面。50~70年代,英国哲学家J.L.奥斯汀J.塞尔勒通过研究日常语言,先后发表了“话语行动”和“间接话语行动”的理论;美国语用学家P.格赖斯提出了“会话含意”和“合作原则”的理论。以上三个学者的贡献使语用学从概念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语用学家主张把句子的形式分类和语用分类严格区分开来,因为后者有丰富的蕴涵。例如:语法形式上表面相同的一个疑问句“谁知道?”在语用上可以是测试,是否定,是惊讶。可见句子不仅表示一个意思,而且也代表说话人的一种行动。说话就是行动,这在使用“成事动词”时特别明显。例如:法官在法庭上说“我宣判你有罪”和裁判说“我判定他先到终点”,两句话中的“宣判”和“判定”都是成事动词。

格赖斯认为:在言语交往中,双方一般遵守合作原则,这体现为信息的适量准则、真确准则、方式准则(简明)、关系准则(关联)。如果某一准则被违反,那就或者造成交际的失败,或者暗示着特殊的含意。

人们为什么要合作?英国语言学家G.N.利奇说,那是受“礼貌原则”所支配:人们为了照顾对方的面子,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因此会遵守六项准则——说话圆通、大度、谦逊,多表称许、赞成、同情。以上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重点考虑社会关系,可说是一种社会语用学。

其实,人们不一定要合作,也不一定都讲礼貌。因此学者们后来都觉得,不如认真考虑关系准则和含意问题。渐渐地,推理学说引起越来越多的注意。20世纪80年代终于形成了一种认知语用学,它以D.斯波珀和D.威尔逊提出的“关联理论”为核心:人们必须设法直接或间接地传达自己说话的意图,同时也设法破解别人说话的意图——要用最小的脑力去寻求话语里的最佳关联。与此同时,J.维尔舒伦提出:语用学不是语言学的一个独立部门,只是一种研究的视角。它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在语言变异所提供的选择范围内如何通过商讨不断顺应交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