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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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英语:property),一定社会形式中具有明确归属、体现一定占有关系的生产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形成的财产和由劳动创造的财产,是财富的两个源泉。在法律上,财产是体现一定所有权的财物、金钱和权益的总称。广义地说,财产是所有物质资料和人的创造能力的总称。  

K.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财产形式或所有制形式概括为三种:①土地等自然条件。人们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是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在这种财产形式中,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意味着在土地中找到原料、工具以及不是由劳动创造而是由土地本身所提供的生活资料。②劳动创造的生产工具。这是与土地财产并存并且存在于土地财产之外的独立的财产形式,是同中世纪的手工业劳动和城市制度(行会、同业公会制度或师徒制度)相联系的。这种财产形式的出现,标志着手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和分工的开始。③生活资料。即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并统统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这种形式存在于奴隶制和农奴制之中。




财产拼音cái chǎn ),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汉贾谊《论积贮疏》:“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蹷!”南朝梁何逊《仰赠从兄兴宁寘南》诗:“宗派已孤狭,财产又贫微。”宋郭彖《睽车志》卷五:“不数年,财产荡尽。”洪深《五奎桥》第一幕:“捉住他!他损坏人家的财产,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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