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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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western legal thoughts in the rising stage of capitalism),17~19世纪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在这200多年中,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法学有了巨大的发展。这种法学代表了一种新形式的唯心史观,即法学世界观。在17、18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将自然法学作为自己的旗帜。进入19世纪后,这种法学开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法学世界观

即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恩格斯在批判奥地利社会学家、法学家A.门格尔(1841~1906)时称之为法学世界观。它在反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它颠倒了法律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辩证关系,同无产阶级的唯物史观是根本对立的;认为不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而是法律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极大优势,因而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13~17世纪,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市民等级在宗教的外衣下开展了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一种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就公开出现了。“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这两种世界观的不同及其改变,体现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生产关系的不同和变革。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的社会关系形式上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就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创造的,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它所产生的复杂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有国家制定的法律准则,因而人们也就认为,仿佛法律不是最终来源于经济,而是来源于国家。商品生产意味着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这种经济条件使法律面前的平等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此外,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是夺取政权的斗争,也是为了法的要求而进行的斗争,这一事实也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在这种世界观的支配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法学又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重要的学科;法学家成为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要代言人。

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

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提出了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作为基本内容的学说。在有些西方法学著作中,将信奉这种学说的人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以示与其他时期自然法学者的区别。其中著名代表人物有H.格劳秀斯、T.霍布斯、J.洛克、S.von普芬多夫、C.B.贝卡里亚、孟德斯鸠和J.-J.卢梭等人。这种自然法学说和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所代表的自然法学说有重大区别:前者在不同形式下反对神学,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法律;后者以神学为基础,强调上帝的法高于一切法律,自然法仅是对上帝法的参预,自然法中所体现的人的理性是由上帝赋予的;前者与“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密切结合,用以反对封建统治和教会特权,要求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后者依附神学,为封建统治和教会特权效劳;前者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或法典,后者认为自然法仿佛只是几个缥缈虚无的箴规。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各主要代表人物之间,虽然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在各自的学说内容和政治倾向方面,也有很大差别。总的来说,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具有局限性,但起过重大进步作用,是当时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武器;同时,它使法学终于摆脱了对神学长达十几个世纪的隶属地位,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19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进入19世纪以后,古典自然法学说迅速趋于衰落,相继兴起的各种法学,即历史法学派、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及早期社会学法学,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起,虽然意味着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正在夺取政权,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法学与政治学必然密切结合在一起。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代表作来说,从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都既是政治学又是法学著作。到19世纪初,资产阶级统治地位趋于巩固,资产阶级近代立法急剧发展。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终于确立。在法律思想方面,19世纪中后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早期社会学法学明显地代表了这一事实。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实证主义哲学的强烈影响下,法学中逐步形成了一种学说:应严格地划分开“应当是这样的法”(the law as it ought to be)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the law as it is);实证主义法学代表“科学”,应当研究以“实证”知识为根据的,现实存在的法;而自然法学以及I.康德、G.W.F.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代表“形而上学”,所以研究“理想法”、“正义法”。这一学说在近 100多年来一直是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争论的一个中心。

历史法学派

19世纪初首先在德国兴起,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相对抗,强调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在19世纪初拿破仑战败,欧洲走向反动的条件下,它代表了德国封建统治者的利益,支持旧的习惯法,反对制定新的、统一的立法。以后逐步演变为近代资产阶级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溶解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中。该派在德国的创始人是G.胡果(1764~1844),主要代表人物有F.K.von萨维尼、G.F.普赫塔(1798~1846)等,在英国的主要代表是H.J.S.梅恩。

哲理法学派

对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即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黑格尔、J.G.费希特(1762~1814)等人哲学体系中包括的法律思想的通称。这些思想特别明显地体现了当时德国经济、政治上相对落后条件下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他们寄希望于“开明君主”的改革。康德将法归结为空洞的伦理概念、绝对命令的准则;黑格尔则将法解释为自己的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客观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和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色彩,黑格尔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的特征。这一差别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具有很大影响。

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

都是19世纪上半期在英国工业革命取得胜利、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改革的历史条件下兴起的,分别由J.边沁和J.奥斯丁首创。虽然奥斯丁也信奉功利主义;而且边沁关于法的很多重要概念和奥斯丁也极为相似,但二者仍各有其特征。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作用在于实现“避苦求乐”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伦理也是立法原则;分析法学则认为自己的任务仅在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它并不是立法学,也与伦理学无关。由于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因而通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只研究实在法,而不研究理想法或正义法。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对19世纪主要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和法律改革起过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分析法学促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到20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虽然已被大大修改,但仍具有重大影响。

早期社会学法学

从广义说,实证主义法学不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后者不仅以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而且也以社会学作为思想基础。早期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都是一些社会学家,如英国的H.斯宾塞(1820~1903)、奥地利的L.贡普洛维奇 (1838~1909)和法国的G.塔尔德(1843~1904)等人。他们分别从生物、种族、心理现象来解释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到20世纪,社会学法学的含义进一步演变,并发展成为现代资产级阶法学中最大的派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