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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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买政策(redemption,policy of),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采取有偿获取的办法以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两重作用,决定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赎买政策。赎买不同于购买,赎买的总金额不取决于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而取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进程和需要。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赎买采取利润分配的形式,资本家所得被限制在企业盈利的1/4左右。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赎买采取给资本家定息和安排资本家工作的办法。实行定息后,资本家的剥削与企业盈利多少无关。1956年核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额为241864万元 ,年息为5%。定息原定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取消定息。同时,国家对资方从业人员采取“量材使用,适当照顾”的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并保留他们较高的薪金。实行赎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的抗拒和破坏,调动了民族资产阶级的积极因素,在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中,不仅生产力没遭到破坏,而且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家的政治思想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