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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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行为(deviance),违反社会所接受的或社会正常规范的行为。又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对于越轨行为的理解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学视角。功能主义认为,越轨是一种病态的、不正常的行为,是一种社会问题;而从冲突论的观点看,“越轨行为”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群体将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视为“正常”,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视为越轨。

特点

主要表现在:①具有相对性。即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越轨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②必须是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③是多数人不赞成的行为。任何社会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其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某种越轨行为,但只要不一再重复此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越轨行为者。④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越轨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⑤行为越轨的程度以及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种行为所触犯的规范的重要性。即取决于该规范在维系社会与群体上所处的地位。当越轨行为触犯到与社会及其统治者生死攸关的规范时,越轨程度与所受惩罚必然严重;反之,则较轻。

类型

主要有:①不适当行为。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②异常行为。多指因精神疾病、心理变态导致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③自毁行为。违反社会规范的自我毁坏或自我毁灭的行为,如吸毒、酗酒、自杀等。④不道德行为。违反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准则的行为。通常会受到舆论的谴责。⑤反社会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造成损害以至严重破坏的行为。⑥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规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与反社会行为同属最严重的越轨行为。

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曾区分越轨行为者的4种类型:①变换手法者。此类人企图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社会认可的目标,如靠盗窃、欺骗等非法手段致富。②形式主义者。此类人过分呆板地遵守社会制度的要求,宁可达不到社会认可的目标,也不愿丝毫违反条款的规定,如死守教条的官僚主义者。③退缩者。此类人是社会的寄生虫,既不关心社会所赞许的目标,也不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他们已脱离社会的正常生活,如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人、自杀者等。④反叛者。此类人反对现存的社会目标与手段,试图发动革命,建立一套新的行为标准。不同性质的越轨行为对社会的作用迥然不同。敢于向落后的、保守的、反动的行为挑战的革命者、革新者的行为,对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以及有损于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则对社会发展起阻碍和破坏作用。

产生的原因

主要有3个方面:

①社会原因。越轨行为的发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可分的。首先,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种族、民族、集团、阶级、阶层等,常有着不同的,有些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违反规范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在存在阶级冲突的社会中,统治阶级总是将那些触犯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行为定为越轨行为,并以此作为社会控制的对象。其次,当社会急剧变迁时,旧的行为规范已不适用,或受到怀疑,而新的规范又没有建立起来或还未被人们广泛接受,人们失去了行为规则,便发生一系列越轨行为。社会急剧变迁还造成社会文化的各个部分发展不平衡,出现差距,这也是导致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再次,有关阻碍人们采取遵从行为的其他社会因素,也为越轨行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如社会控制力降低、遵从行为未受到鼓励、越轨行为未受到惩罚、制度不健全等,均可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

②个人心理原因。任何个人行为都是个人需求与自我控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个人需求的力量过于强大,而自我控制的力量过于弱小时,就容易出现越轨行为。

③个人生理原因。最早从生理方面寻找越轨行为原因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他提出了天生犯罪类型说,企图从罪犯身上找到一些异常特征来说明犯罪与生理的联系。他的天生犯罪说曾盛极一时,但后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生物染色体的研究。一些学者发现,监狱的男性犯人中染色体为XYY结构的比例较高,并断言找到了越轨行为的生理原因。但后来的研究证明,不少带有XYY染色体的男性也同样能过合乎社会规范的生活。因此,某些越轨行为(如精神失常者的行为)与生理因素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大多数越轨行为的发生并不能简单地归于生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