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规则和场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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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规则和场地设备

足球规则

足球比赛中,由1名主裁判和2名巡边员全面负责组织工作。赛前做好检查场地、设备等工作。场外的值场裁判协助场上裁判员工作。比赛开始前,由主裁判召集双方队长用掷钱币方法选定场区和开球权。然后,主裁判将球放在中圈的开球点上,两队各站在中线后半场内。主裁判鸣笛后开球队队员将球踢入对方场内,比赛方为开始。主裁判随时对犯规或有不正当行为的队员进行判罚、提出警告或宣布取消比赛资格。巡边员协助主裁判做好工作。比赛中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立柱的内侧和横梁下檐时,巡边员持旗指向中圈,同时主裁判也鸣笛,判为胜一球。若球出界,则由巡边员用旗指明某方发球门球、角球、掷界外球。

“越位”犯规

比赛进行中,经常见到巡边员举旗左右摆动,主裁判鸣笛后,单臂上举,表示判罚进攻一方“越位”犯规,并由对方在“越位”地点罚间接任意球。所谓“越位”是指进攻队员向位于对方场区的本方无球队员传球的刹那间,这个无球队员与对方端线之间的场地内,仅有1个防守队员(图1)。判罚“越位”犯规,主要应当抓住两点:一是当踢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是否预先就处在“越位”位置,如果这样就判罚;相反,在踢球的一刹那,同队队员没有处在“越位”位置,而是当球在运行中该队员突然冲到所谓“越位”位置,则不属“越位”犯规。二是看他在“越位”位置上是否有干扰或企图获得利益,有则判,无则不判。如从中路将球长传转移给左边的队员,而右边的队员处在“越位”位置,对比赛毫无干扰,可不判“越位”犯规。如在向左边长传转移时,左边的队员预先处在“越位”位置,而由“越位”位置活动到不“越位”的位置接到了球,则应判为“越位”犯规。主裁判不是机械地执行“越位”条文,而是视临场具体情况加以掌握,所以,有时巡边员虽摇旗示意“越位”,但主裁判并不判罚。

足球比赛允许队员进行合理冲撞,但必须是球在双方控制范围内,用适中的力量进行肩部相撞。对铲球的判罚是指:凡队员先铲到球,没有附加动作而使对方摔倒,不犯规;反之,先将对方铲倒,再触到球,则判为犯规。

在比赛中,对故意打人、拉人、抱人、推人、踢人或企图踢人,故意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凶猛地跳向对方、带有危险性地冲撞,故意用手触击球等,一般都要判罚,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罚直接任意球。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出现上述犯规动作之一者,应由对方队员罚点球。主裁判判罚上述故意犯规时,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考虑到有利无利,有意无意,决不能使判罚的结果对犯规的队有利。例如当进攻队员传球给另一队员,某防守队员由于来不及退守,故意用手去挡球,挡球的结果反给进攻一方造成了良好的射门机会,此时则可不判手球犯规,使比赛继续进行。

另外,当踢球的方式有伤及对方队员的危险,合理冲撞非控制球的队员、故意阻挡对方队员、冲撞手中无球的守门员或守门员持球行走四步以上故意拖延比赛时间时,均应在犯规地点判罚间接任意球。主裁判对不道德行为的判罚有两种:一是示“黄牌”进行警告。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故意违犯规则精神,对裁判员不礼貌,严重犯规等,将受到“黄牌”警告。另一种是示“红牌”,立即判罚出场。凡队员行为粗暴,打人、骂人、犯规动作有严重危害性,可不经警告直接罚出场,取消比赛资格。

场地设备

足球场地

国际上正式比赛的场地长 100~110米,宽64~75米,并要铺有草皮。场内画有中场线、中圈、开球点、罚球区(禁区)、罚球弧、球门区和罚球点,四角插有角旗,并画半径为1米的弧线。球门高2.44米、宽7.32米,用不超过0.12米的方形木料制做。正式比赛用球为周长68~71厘米,重量396~453克,充气后压力为0.6~0.7公斤/厘米2。此外,还有计时表,裁判员用的哨,判罚用的黄牌和红牌,巡边员用的三角旗,值场裁判在换人时用的运动员号码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