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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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tribal confederacy),原始社会后期形成的部落联合组织。多是由有血缘关系的或相毗邻的、利害一致的部落组合而成。起源于同一祖先的若干氏族,从同一氏族中分离出来散布在不同的部落中,这些部落便自然成为组成部落联盟的基础。另外,使用彼此尚能相互了解的语言或方言以及领土的接壤,也是组成部落联盟的重要条件。部落联盟的主要职能是共同从事军事行动,如袭击敌对部落或对付外来侵略者时采取一致行动。   

美洲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联盟(见易洛魁人)就是由具有相互接壤的领土、相近的方言以及分散在各部落中的血缘相近的氏族等条件的5个独立部落组成的。易洛魁部落联盟内各部落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各部落内部的一切事务由部落独立处理。联盟内设有由50名世袭酋长组成的联盟议事会。世袭酋长限定在5个部落中的某些氏族中选出,其地位和权限完全平等,对联盟内诸事项有最高决定权。联盟中的世袭酋长同时又是自己所在部落的世袭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当出现缺位时,有关氏族便重新选举;同时,有关氏族也可以随时撤换他们,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一切公共法令或决议,须在联盟议事会中一致通过,方能有效;世袭酋长在议事会中以部落为单位进行投票。各部落会议有召集联盟议事会之权,联盟议事会无自行召集之权。联盟议事会允许人民自由发言,但决议权限于联盟议事会。联盟设立两名主要军事酋长,其权限相等,无最高行政官。   

“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也保留着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组织,而血统和继承制则按父系计算和承袭。氏族以一个假想的神作为氏族的祖先。胞族是军事组织的单位,每个胞族有30个氏族。3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几个部落长期联合,形成巩固的联盟。古罗马王政时代也有类似的部落联盟组织。   

恩格斯认为,“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自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联盟制度又是氏族一部落制的扩大,而以氏族制为基础。联盟制密切了各部落间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并为国家和部族或民族的形成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