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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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拼音jiǔ zhèng),中国历代政府对酒类生产、流通、消费进行管理控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措施。属于酒文化的行为层。中国酒政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酒文化,将中国酒文化引向了顺乎礼仪,合乎礼德的轨道,有效地制止了当时社会上狂饮烂醉的歪风。中国酒政还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中国酒政起源于夏朝,经过4000多年的发展,主要形成5个方面的内容,即酒禁、酒法、酒专卖、征酒税以及历代设置的兼管或专管的酒政机构。

  酒禁 用法律手段和行政命令,禁止酒类的生产、买卖或消费。酒禁有3类情况:①全面禁酒,对酒类的生产、买卖和消费实行全部禁止。多发生在政局动荡、王朝初创、年歉灾荒之时。②禁私酒,在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或征税政策的同时,禁止民间私自造酒和买卖酒,以保证国家正常的酒利收入。③禁酗酒,即节饮,限制酒类的消费膨胀或非礼之饮。如西周颁布《酒诰》,严禁官员纵酒,聚饮者格杀勿论。

  酒法 为保证酒政顺利执行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中国古代酒法主要有死刑、墨刑、放逐、罚款、棍杖等刑罚。唐末还实行过连坐法。对违犯酒法者处以死刑始于夏朝,西周、唐、五代、宋代都实行过;墨刑是商朝对酗酒者的处罚;放逐是夏的始祖禹处罚仪狄的一种刑罚;罚款始于汉律,以后历代都使用过;杖刑见于金代和清代。

  酒专卖 由国家垄断酒类的生产和买卖,古称榷酤或榷酒酤,包括酒专卖和曲专卖。中国历代曾经有过官造官卖、民造官收官卖、买扑法、公卖制和国家控制产供销的专卖制等专卖形式。中国酒专卖始于西汉天汉三年(前98)二月,以后历代相沿,到中华民国时期采取官督商销的公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则由国家控制酒类的产供销。官造官卖就是由国家全面垄断酒类的生产销售,如汉、唐末和宋代前期。民制官收官卖则是由国家垄断酒类的价格和销售,如元代曾实行过此制度。买扑法始行于北宋,到南宋普遍实行,它是近代包税制的前身。买扑就是招商承包某片地区的酒税额,以出价最高者承担,承包人称买扑人,买扑人一旦承包了某一地区的酒税,就取得了这一地区的专卖权。

  征酒税 国家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者征收专税的政策和制度。又称税酒。中国税酒始于战国时期。西汉以后,除去隋朝和一些禁酒或实行酒专卖的时期以外,中国历代都曾对酒类开征专税。税额有轻有重,最重的是两宋时期,明朝酒税稍轻,但清末酒税税目繁多,重于历代。唐中期还以酒税代徭役,并曾一度将酒税摊入地税中征收。南宋时还实行过隔槽法,即由官家开设槽坊(酿酒坊),提供酒曲和酿具,让私人携米来官槽酿酒,官府对酿户征收使用费、酿造税、头子钱及杂用费的一种税收政策。

  酒政机构 酒政的执行机构。有专管与兼管两种类型。周朝设立的萍氏是中国第一个酒政机构,另外还设有酒法执行机构司,即禁酒警察。汉朝设立榷酤官。北魏设立榷酤科。唐代酒政由州县长官兼管。后周设立都务侯。辽代酒政隶属上京盐铁司。宋设有酒务。金设有曲院和酒使司。元代也设酒务。明设宣课司和通课司。清则由户部统一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