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瑾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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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1887~1959),中国当代法学家。湖南常德县人。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得法学士学位。归国后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纂修,1919年任大理院推事,继任最高法院庭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

1919~1938年间,陈瑾昆曾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专任或兼任讲师、教授。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6年携全家八口至延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曾参加制订《中国土地法大纲》。1948年任华北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任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共同纲领》的制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经参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

陈瑾昆的著作有《刑事诉讼法通义》、《民法通义总则》、《民法通义债编总论》、《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和《刑法总则讲义》等。他主张社会主义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审判独立;在刑事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意思自由论”,即犯罪是意思作用,应有罪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