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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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庄田东晋以来,地主占有的田地,一般称为田园,或称田业。地主村居之所称为庄、墅。庄、墅往往带有田园,但庄田连称始见于北朝后期。《周书》记载,大将宇文盛、李迁哲都曾受赐庄田。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记载一个普通地主曾施舍庄田四顷。在均田制下,庄田是在露田、桑田(口分、世业田)以外的私田。庄田连称虽早已见于北朝后期,但作为地主田业的通称却在唐玄宗以后。

经过南北朝以来(特别是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到唐朝初年,地主的数量和地主直接占有的土地有所减少。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并且出现了大量荒废的土地。唐初统治者一方面保护地主官僚原有的土地,同时大力培植新的地主。高祖、太宗和前代一样,给功臣贵族赏赐土地。唐代均田令规定,官吏和勋官可以按照品级占有数量不等的官人永业田和勋田;还规定宽乡有剩田处可以占田过限。这些都给地主官僚多占田地提供了合法的根据。这些贵族官僚占有的广大田业,虽然史籍上无庄田之称,却有庄田之实。唐高宗曾赏赐土地给大臣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志宁奏称自已从先世承袭了足够的土地,而“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要求把自已的一份让给张、高两人。由此可知庄宅与田园通常有连带关系。

高宗、武则天(649~705)时,大批新地主涌现出来,并且进入各级封建统治机构。他们利用政治权势,加紧夺取农民的土地。唐玄宗时,贵族、官僚和地主更加醉心于兼并土地,广占良田。乘农民或因赋役伤重而破产,或因水旱不收而流亡的时机,兼并农民的土地。由于唐朝田令有狭乡占田不得逾制的规定,以及自耕农民顽强地要保有自已的土地,因此,地主还经常通过典贴的方式把农民的土地逐步地据为己有。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 诏书指出,那些广置庄田的贵族官僚,以借荒、置牧的名义侵夺农民熟田,霸占大片山谷。典贴和私改籍书也成为地主非法贱买农民土地时经常采用的手法。大致在开元、天宝时期(713~756),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比较普遍地使用“庄田”或“庄园”来指称地主官僚的田地。开元初,姚崇在教诫子孙的遗令中,也曾经提到“庄田”。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更加激烈,宝应元年(762)代宗的敕书中就承认,“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行后,取消了占田限额和有关土地买卖的限制,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官僚手中。关中、河南一带的土地大多为宦官和军将所占,江南三吴一带也是上田沃土多归豪强。元和三年(808),皇甫湜说到豪家土地一片连着一片,逃亡各地没有依靠的大多是编户齐民,成为南北各地的普遍情况。与此同时,“庄”的概念亦有所扩大,不仅地主的村居之所可称为庄,地主在城郭近郊的庄宅和周围的田地亦可统称为庄。庄田有小到几亩的,也有大到数十顷的。

唐代地主官僚对于庄田的占有不如前代稳定。五品以上高官子孙虽可通过门荫入仕,但不能世袭高官,因此,达官身亡之后,子孙失去依靠,多至贫寒。而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商业的繁荣,刺激了地主官僚子弟的贪欲,开元时张嘉贞所指出的“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没后,皆为无赖子弟作酒色之资”的情况,到唐后期更加普遍。地主官僚子弟“鬻庄而食”、“产业从卖”一类的记载,屡见史籍和笔记小说。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比前代相对加速了。

唐代庄园不同于两汉时期一些大规模种植单一品类作物的大土地经营,也不同于东晋南朝时那种“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的田园。它不是一个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唐代地主一般是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坐食租税”,即收取地租。贵族、大官僚、大地主的庄上派有专人管理,或定期派人巡视收租。一般地主则自己住在庄上进行管理。

租种地主庄田的农民,一般被称为“庄客”、“田客”,对地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一般称做“庄租”、“租课”。庄客除了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还要交纳油、柴等其他生产物,以满足地主的需要。此外,还要为地主服一些临时性的劳役,如修房、打墙、护院等。庄客除了租种地主的土地外,往往还要向地主租借种子、粮食、农具和房屋,陷入地主高利贷的罗网。除了佃客以外,在庄田上劳动的,特别是在庄舍毗连的园中劳动的,多半是奴婢和佣保。园中种植蔬菜,并多用于自给,有余也在市上出售,以换取其他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