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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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经天(1904~1959)原名荣璞,亦作云甫,号经天。广西宣化津头村(今属广西南宁市新城区)人。1925年春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五卅”运动期间转为中共党员,曾任广州黄埔军校政治部宣传科科长。南昌起义部队在汀州扩编时,任二十四师党代表。广州起义失败后,被中共组织派回广西,重新建立中共广西地方组织,先后任中共广西特委常委、广西省委代理书记、右江特委书记、右江工农民主政府主席,为建立、巩固、扩大右江革命根据地做出了贡献。1930年,因反对进攻中心城市,反对红七军离开右江北上的冒险主张,被免去党内外一切职务,并被开除党籍。同年贯彻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纠正“左”倾冒险错误,恢复了雷的党籍。后随红七军到江西,肃反中又被诬陷为改组派成员,再次被开除党籍。

  1934年10月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在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粮食部任科长,带病到山西购粮,出色完成了任务。这时,经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重新入党。

  抗日战争爆发后,雷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代理院长和院长。在边区高等法院筹建时,他先后举办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培训了一批骨干力量。在建立和健全陕甘宁边区司法机构和制度方面,他吸收中央苏区的经验,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等部门;专区设有分庭,县设裁判员,乡设仲裁员。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和裁判员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以防审判中发生偏差。边区法院还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并确立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1944年,全边区受理案件约为1240件,比1942年减少近1/3。

  在司法工作中,雷坚持“廉洁、明辨、公正、正直、果敢、坚毅、详细、谨慎”的原则,要求司法干部严格遵守。他自己带头做出表率,凡重大案件,都亲自办理;对每件判决书都详细修改。在审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时,他坚持依法办案,没有因黄的“资格老,功劳大”从轻处理,并给毛泽东写信报告案情,提出处理意见。毛泽东批准了他的意见,在复信中说:“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公审大会上,他宣读了毛泽东的复信,并当众宣判对黄克功执行死刑。

  为打击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顽固派对边区的破坏,雷提出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抗战胜利,保卫民主政权,保持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而对监禁的罪犯,则主张采取以教育改造为主的方针,建立新式的监所管理制度;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编组学习,组织他们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通过劳动提高认识,改造思想。贯彻这一方针,不少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有效地削弱了反动势力的社会基础。当时世界学联代表团曾来边区参观,称赞边区监狱“是一所学校”。

  由于雷为边区司法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边区劳模大会授予他特等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并称赞他是各解放区司法工作的先进榜样。

  194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重新审查了雷的历史,决定恢复他1925年的党籍。同年4月,雷任八路军南下三支队政委,率领部队离开延安,准备到湘粤桂边区开辟根据地。南下途中日本投降,遂奉命转赴东北。1946年8月又奉命担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秘书长,一年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广纵队,调雷任纵队政委。广州解放后,调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1950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1956年后,调上海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1959年8月11日病逝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