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地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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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地头钱后期的土地附加税。亦称青苗钱。唐代宗广德二年(764)接受公卿“税亩有苗者”的建议,令天下苗每亩税钱十五文,以充百官俸钱,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五文。大历五年(770)合而为一,名青苗钱,每亩收三十五文。八年又统一规定,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十五文。两税法实行时,青苗钱不属于归并的租、庸、杂徭之列,而属于田亩之税,因此建中定税时青苗钱没有废除,继续与两税中的地税同时征收。贞元八年(792)京兆府青苗钱亩增三钱,以给掌闲、渖骑。此后,青苗地头钱的税额大体上为每亩十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