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四名罪犯糯康等在雲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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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3月1日


2013年3月1日,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四名罪犯糯康等在雲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圖為糯康被押赴刑場

  2013年3月1日,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紮西卡在雲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1日嚴格依法按照死刑執行程式,在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下,採用注射方式對上述四名罪犯執行死刑。

  2011年10月5日,兩艘中國商貿船隻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區水域遭劫持,13名中國籍船員在湄公河泰國水域被槍殺。案件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儘快查明案情,緝拿兇手,給遇難者家屬一個負責任的交代,切實保護中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公安部、雲南省公安廳迅速抽調200多名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案件偵辦工作。在中方積極宣導下,中老緬泰四國建立了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機制,並在此機制下開展情報交流、聯合巡邏執法、聯合整治治安突出問題和打擊跨國犯罪。

  四國警方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區特大武裝販毒集團首犯糯康及其骨幹成員與泰國個別不法軍人勾結策劃、分工實施了“10.5”案件。此後,中老緬泰四國執法部門開展了大量偵查工作,組織了多次圍捕行動,成功抓獲了糯康、桑康、依萊、紮西卡、紮波、紮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隨後,公安機關依法搜集、調取和固定證據,進一步查清了糯康犯罪集團針對中國船隻和公民的犯罪事實。

  2012年11月6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紮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紮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紮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宣判後,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紮西卡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糯康犯罪集團殺害13名中國船員一案在二審維持原判之後依法進入了死刑覆核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了執行死刑命令。2月2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糯康等四名被告人的死刑覆核裁定和死刑執行命令,並於2月24日將死刑覆核裁定向四名被告人進行了送達。

  在執行死刑前,法院已按涉外程式及時通知泰國、緬甸兩國駐昆領事館對各罪犯進行會見,並通過領事館聯繫了各罪犯的近親屬安排探視,保障了他們所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在死刑執行後,將對四名罪犯的骨灰、遺書及遺物等向其近親屬或所在國駐昆明領事館進行移交。


  案件大事記

  2011年10月5日 兩艘中國商貿船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區水域遭劫持,13名中國籍船員在湄公河泰國水域被槍殺。

  2012年4月25日 糯康被抓獲。在此之前,依萊於2011年12月13日被抓獲,桑康在2012年4月21日被抓獲。

  2012年5月10日 糯康由老撾依法移交中方。

  2012年7月2日 泰國向9名涉案軍人發逮捕令。

  2012年9月 “10•5”案件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2年11月6日 “10•5”案件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紮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紮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紮拖波有期徒刑8年;判決6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根據每名原告人的不同情況,所得到的賠償金額也不同,最高達到55萬餘元。

  2012年12月26日 “10•5”案件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2013年3月1日 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紮西卡在雲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